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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共贵德县委办公室    时间:2018年06月13日    

贵办字〔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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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德县委办公室? 365bet体育在线官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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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州驻贵各单位:

《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己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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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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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稳妥推进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工作(以下简称“双安双创”),参照《青海省食品安全县创建标准》和《青海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贯彻省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双安双创”动员启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评价标准为指引,强化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督促落实部门、企业等各方责任,促进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县情、科学合理”的监管格局,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引领带动全县食品和农畜产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整体得到明显提升,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青藏高原旅游名县奠定基础。

二、创建目标

20205月,达到省级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验收标准,全面通过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考核评价,完成创建任务。

(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和农畜产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双安双创”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过程监管、执法联动、打击犯罪、应急预警等监管制度健全;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三)群众认可,满意度高。社会各界对全县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满意度较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全县创建省级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工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长:公保多杰?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杜汉伟??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

????邹家富?? 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

??????马志明???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保秉良???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王晓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罗晓春???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局长

??????程士峻???县教育局局长

??????万永生???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蔡连海???县财政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孙振刚???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许建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马敏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应平???河阴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学军???河西镇人民政府镇长

??????关却俄日??常牧镇人民政府镇长

??????豆太扎西??拉西瓦镇人民政府镇长

???????????河东乡人民政府乡长

???????多杰拉旦??尕让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林圃???新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雷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督导、检查考核、新闻宣传、资料整理等日常工作。

四、创建范围

覆盖全县各乡镇、各村委会(社区),涵盖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储运和食品(含保健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消费环节。

五、创建步骤

此次“双安双创”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其中2018年为全面推进年,2019年为巩固提升年,20205月接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价验收。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8610日前):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报省、州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印发。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8611日—2019331日):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在10个县继续开展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双安双创”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结合我县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全面组织开展“双安双创”工作。

(三)中期评估阶段(201941日—2019531日):接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中期评估。

(四)考核评价阶段(201961日—2020531日):接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评价验收。

六、创建任务

(一)坚持党政同责。认真落实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党政同责”的政治责任,着力落实“四有两责”(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生产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和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的检验职责)。加大责任传导力度,将“双安双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做到明责履责追责。

(二)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知晓,请群众监督、让群众满意。广泛开展群众最关心的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调查,在摸清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综合治理,以“双安双创”实绩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三)坚持协同联动。加强工作协调,促进工作衔接,形成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抓总推进,市场监管、农牧部门牵头负责,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建立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研究构建贯通食用农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和农畜产品检验检测,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共同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

(四)坚持求真务实。认真对照青海省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和评价考核细则,查漏补缺、补齐短板、精准发力,重点聚焦人民群众满意度,深入开展创建工作。要广泛听取意见,确保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经得检查、群众公认、社会认可”,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

(五)坚持创新引领。积极推进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创新。要结合促进农牧业和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围绕食品添加剂不规范使用、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粮食霉菌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重点风险治理,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努力构建高效完备的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监管系统。

(六)坚持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的许可证管理。建立健全以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首要责任、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投入管理、过程控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召回、员工健康检查、培训教育等制度。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因未履行相应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

(七)坚持共治共享。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媒体、企业等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创建工作。要发挥好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新闻监督作用,加强科普宣传,努力构建诚信守法环境,及时化解社会疑惑和不实传言,抵制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要依托现有管理网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报、曝光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让公众及时获得食品安全信息,了解政府抓好食品安全的决心和监管成效。要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各阶层人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法律监督、社会关注、媒体参与的长效机制。要积极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安双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创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创建任务顺利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本单位“双安双创”工作进展及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查漏补缺、补齐短板,确保创建任务落实到位。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成立督导检查组,定期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双安双创”工作实行信息月报制,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创建进展、创建小结以及关键问题等情况于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本乡镇、本部门“双安双创”工作总结。

附件:1.《青海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

? ??2.《青海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

????3.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4.《贵德县创建省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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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海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安双创”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未发生引发省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否决项)

(二)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双创”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双创”工作的支持率达85%。(否决项)

(三)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千人。(否决项)

(四)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否决项)

(五)出台并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指导性文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否决项)

(六)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关键项)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七)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1234”制度。即:“双创”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应由1名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2次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食安委主任每年主持听取3次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汇报,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创建工作机制,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食药安委每年组织开展4次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管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

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所占权重不低于3%。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在本市州排名为A级。(关键项)

(八)充分发挥食药安办作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建设,健全综合协调、抓总牵头、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710”和食安“六步工作法”要求,对创建工作实行“月报告、季分析、季销号”的台账管理。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保障制度完善,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关键项)

(九)执法人员、装备配置到位。县、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县乡两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监管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设施配备应满足日常监管的需要。(关键项)

(十)加快建立职业检查员队伍。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鼓励项)

(十一)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和抽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关键项)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十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规定,健全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有效治理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关键项)

(十三)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关键项)

(十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杜绝粮食霉菌污染。不得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关键项)

(十五)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和去向。(基本项)

(十六)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有提高。落实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具备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能力。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群众需求,开展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鼓励项)

(十七)大力培育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食品品种。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企业文化氛围。(鼓励项)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十八)执行最严格的标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工作。(基本项)

(十九)加强智慧食药监管。重点围绕监管检查、检验监测、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稽查执法等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和农畜产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形成适应食品和农畜产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关键项)

(二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依法施政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关键项)

(二十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原则,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关键项)

(二十二)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持续开展食品、农畜产品以及“两小”行业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全面掌握本地区农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兽药的使用情况,制定抽检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按规定完成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放心粮油检测等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和问题样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产品召回、无害化销毁等处置工作。(关键项)

(二十三)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报告。进一步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流程,相关部门在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键项)

(二十四)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创建地区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口。农牧、食药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关键项)

(二十五)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100%。“阳光厨房”覆盖面达到90%以上。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关键项)

(二十六)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食品安全办牵头,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多部门参与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量化分级达到B级以上。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非现场实时监控。(基本项)

(二十七)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职责,严厉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基本项)

(二十八)本地区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告示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区出现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关键项)

(二十九)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农牧区“清源、净流、扫雷、利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建立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牧区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农牧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基本项)

(三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按照青海省人大颁布的“两小”条例划分监管职责,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制定出台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两小”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实行规范管理。(基本项)

(三十一)严格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的监管和执法打假力度。(基本项)

(三十二)应急处置及时高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建立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机制和制度。(基本项)

(三十三)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关键项)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四)案件查办及时彻底。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发现或部门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

(三十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青海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基本项)

(三十六)提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能力。充实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强化办案保障。(基本项)

六、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十七)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关键项)

(三十八)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基本项)

鼓励企业获得HACCPISO等相关认证。(鼓励项)

(三十九)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基本项)

(四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基本项)

(四十一)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基本项)

(四十二)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关键项)

(四十三)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基本项)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四十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当地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政府部门每月举办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1场;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开设食品安全知识科普专栏;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社区覆盖率60%以上;当地电视台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5小时。(基本项)

(四十五)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生产经营者食品、农产品安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农产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关键项)

(四十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各监管部门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及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基本项)

(四十七)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项)

(四十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业务系统正常使用,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关键项)

(四十九)强化社会监督。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基本项)

(五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风险交流沟通。(基本项)

(五十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介方式,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引导。(基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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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海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


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创建标准。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

(一)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不低于2%。(关键项)

(四)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关键项)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关键项)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关键项)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八)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九)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十)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

(十一)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十二)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

(十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十四)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

(十五)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

(十六)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

(十七)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关键项)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十八)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十九)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关键项)。

(二十)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

(二十一)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

(二十二)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

(二十三)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二十四)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

(二十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

(二十六)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

(二十七)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二十八)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关键项)

(二十九)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三十)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关键项)

(三十一)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

(三十二)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三十三)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三十四)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三十五)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

(三十六)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三十七)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

(三十八)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关键项)

(三十九)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具有监管服务能力;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

(四十)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四十一)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关键项)

(四十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关键项)

(四十三)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关键项)

(四十四)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四十五)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

(四十六)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四十七)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关键项)

(四十八)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四十九)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

(五十)质量安全水平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为测算依据。监测范围要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监测参数要包括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要素。

(五十一)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关键项)

(五十二)群众满意度应在70%以上。(关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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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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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重点工作为“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7个方面51项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未发生引发省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否决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双创”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双创”工作的支持率达85%。(否决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千人。(否决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否决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出台并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指导性文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否决项)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关键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七)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1234”制度。即:“双创”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应由1名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2次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食安委主任每年主持听取3次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汇报,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创建工作机制,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食药安委每年组织开展4次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管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

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所占权重不低于3%。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在本州排名为A级。(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充分发挥食药安办作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建设,健全综合协调、抓总牵头、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710”和食安“六步工作法”要求,对创建工作实行“月报告、季分析、季销号”的台账管理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保障制度完善,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执法人员、装备配置到位。县、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县乡两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监管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设施配备应满足日常监管的需要。(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加快建立职业检查员队伍。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鼓励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和抽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十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规定,建全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有效治理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十三)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十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杜绝粮食霉菌污染。不得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十五)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和去向。(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有提高。落实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具备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能力。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群众需求,开展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鼓励项)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大力培育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食品品种。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企业文化氛围。(鼓励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十八)执行最严格的标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工作。(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加强智慧食药监管。重点围绕监管检查、检验监测、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稽查执法等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和农畜产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形成适应食品和农畜产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依法施政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原则,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持续开展食品、农畜产品以及“两小”行业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全面掌握本地区农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兽药的使用情况,制定抽检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按规定完成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放心粮油检测等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和问题样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产品召回、无害化销毁等处置工作。(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三)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报告。进一步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流程,相关部门在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四)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至少创建1家示范超市。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口。农牧、食药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五)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100%。“阳光厨房”覆盖面达到90%以上。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餐具、炊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六)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食品安全办牵头,综治办、教育、公安、城管大队、食品安全监管等多部门参与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量化分级达到B级以上。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非现场实时监控。(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七)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职责,严厉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八)本地区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告示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区出现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九)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农牧区“清源、净流、扫雷、利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建立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牧区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农牧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按照省人大颁布的“两小”条例划分监管职责,制定出台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两小”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实行规范管理。(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十一)严格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的监管和执法打假力度。(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二)应急处置及时高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建立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机制和制度。(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十三)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四)案件查办及时彻底。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发现或部门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青海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六)提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能力。充实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强化办案保障。(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六、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十七)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八)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基本项)

鼓励企业获得HACCPISO等相关认证。(鼓励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九)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一)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二)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四十三)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四十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当地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政府部门每月举办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1场;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开设食品安全知识科普专栏;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社区覆盖率达到60%以上;当地电视台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5小时。(基本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五)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生产经营者食品、农产品安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农产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各监管部门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及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业务系统正常使用,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九)强化社会监督。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风险交流沟通。(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十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介方式,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引导。(基本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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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贵德县创建省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贵德县创建省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重点工作为“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等8个方面共52项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

(一)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职责清晰,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不低于2%。(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四)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考核办,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八)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九)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规定。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十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十四)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十五)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十六)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

(十七)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关键项)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十八)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十九)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二十)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实行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

(二十三)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二十四)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

(二十六)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七)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八)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九)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三十一)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

(三十二)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三十三)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三十四)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三十五)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三十六)开展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三十七)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

(三十八)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三十九)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具有监管服务能力;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十)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十一)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四十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三)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四)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十五)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

(四十六)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四十八)因地制宜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十九)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五十)质量安全水平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为测算依据。监测范围要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监测参数要包括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要素。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五十一)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五十二)群众满意度应在70%以上。(关键项)

责任单位: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