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6、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营业执照正副本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名单。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受理地点:县工商局一楼企业科(河阴镇纵三路)
联系电话:0974—8553327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