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简 称:奖励扶助审批
申报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55周岁。
办理程序:
1、所需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城镇无职业居民,且户口在本街道办事处。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登记。(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1973-今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指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4)年满55周岁、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之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后,只登记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登记另一方。
2、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双方,需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3、男、女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申请人持申请表和户口到户籍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核准并盖章。
5、各乡镇计生办审批后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县计生局备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优待及奖励。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庭,夫妻年满55周岁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1160元(海南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在国家基础上再每人给予80元奖励,共计124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74-8550937
注:办理过程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