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办理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街道办事处。
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
2、农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农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 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以一个子女计算。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74-8550937
注:办理过程不收费。